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维权援助工作,确定公益性专利维权援助机构,负责受理维权援助申请,提供相关事务咨询、纠纷解决方案等公共服务。

鼓励和扶持建立民间专利维权组织;鼓励专利中介机构提供专利维权援助。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