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专利条例/第三章 专利保护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维权援助工作,确定公益性专利维权援助机构,负责受理维权援助申请,提供相关事务咨询、纠纷解决方案等公共服务。鼓励和扶持建立民间专利维权组织;鼓励专利中介机构提供专利维权援助。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