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专利条例/第二章 专利促进第十四条已修改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多种形式开展发明创造,实现专利技术的产业化。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之间转移专利技术成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等部门应当建立专利技术转移机制,指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加强专利技术的转移和许可使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