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自身优势开展农村扶贫开发活动。

支持扶贫基金会、扶贫协会、老区建设促进会以及其他组织和志愿者依法开展农村扶贫开发活动。

鼓励社会各界和国内外人士向贫困地区捐赠资金、物资以及提供技术、信息等扶持。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