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四章 扶贫措施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个人到贫困地区,兴办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慈善等事业,从事科技推广、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劳务输出、商务贸易等活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