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扶助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巩固温饱成果、加快脱贫致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发展能力和缩小地区发展差距的各类活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