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扶助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巩固温饱成果、加快脱贫致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发展能力和缩小地区发展差距的各类活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