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四章 扶贫措施第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动员生存条件艰苦地区的贫困人口,按照自愿原则,实施易地移民扶贫搬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贫困地区优势资源,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培植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实施产业化扶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贫困人口的职业教育、劳动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推进劳动力转移就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