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五十条已修改作业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所列作业时,应当告知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单位。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对作业的安全性进行日常监督,发现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应当要求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停止作业,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报告;对不需要行政许可的作业,向市建设或者交通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