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建设的领导,统筹和协调本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及运营管理涉及的重大事项,并确定专门机构负责督办推进。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和项目审批管理工作。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系统及地面配套路网系统建设的统筹,并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协调、监督和管理。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轨道交通治安秩序,对轨道交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国土规划、城管、安监、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轨道交通有关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轨道交通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