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各方面提出的立法项目,在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的最后一年拟订下一届五年立法规划建议草案,由新一届的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立法计划应当在每年的第四季度拟订,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