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提交法规草案及有关资料。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法规草案送交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顾问、立法联系点代表列席会议。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