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未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准备工作的,由市、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