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劳动争议处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劳动者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受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减、缓、免交仲裁费:(一)没有固定收入的伤病残人员;(二)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三)追讨欠薪的农民工;(四)按规定可以接受法律援助的人员;(五)其他确有困难的人员。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