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乱扔烟头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