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