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吸烟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建立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登记。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