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运营单位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教育和宣传。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