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影响安全标志和乘客导向标识的识别、设备设施的使用和检修,挤占疏散通道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