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申请综合评审或者经综合评审不符合正式运营条件擅自投入正式运营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