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申请综合评审或者综合评审不符合试运营条件擅自投入试运营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