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行动不便人士在无人陪同情况下进出站上下车,可以联系车站工作人员获得帮助。

视力残障者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应当出示视力残障证件和导盲犬证。导盲犬应当佩戴导盲鞍和防止伤人的护具。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