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第三章 设备设施运行安全与保护第十八条有效下列范围为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一)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和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边线外侧30米内;(三)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四)轨道交通过湖、过河隧道和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前款规定范围包括地上和地下。安全保护区范围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告。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