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和第十条第一、二、八、十、十三项以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卡)部门吊销登记证(卡)。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