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监督管理与服务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