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发现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相关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销售,并向经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