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第十七条已修改食品小作坊应当每季度对其生产的产品按照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新投产、停产后重新生产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应当进行检验。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