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已修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卡)、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从业人员应当佩带健康体检证。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