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诚信档案,记录生产经营许可、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的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的金融机构。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