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运输农产品托运人、承运人应当凭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者标准化生产记录、标识牌、产地证明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托运、承运。不得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

贮存农产品应当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或者设施,保持该场所的环境卫生,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鼠、防蝇、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