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三章 技术创新第十六条已修改中小企业申报国家或者地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或者资金项目,承担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科技行政部门、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支持大企业联合中小企业承担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科技行政部门、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