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二)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各种门类和各种载体的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开展档案利用工作;

(三)实现档案管理标准化和现代化,开展档案目标管理工作;

(四)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质量标准,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五)向同级综合档案馆送交应当公开的现行文件;

(六)参与技术项目、建设项目、科研项目和重要设备档案的验收工作;

(七)参加档案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

(八)对本系统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