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村民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条例第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提出询问,村民委员会应当给予答复。并可以向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反映,有关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未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而作出决定的;(二)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有虚假情况的;(三)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