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提出询问,村民委员会应当给予答复。并可以向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反映,有关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未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而作出决定的;

(二)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有虚假情况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