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旅游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导游人员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