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旅游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组织旅游活动时,没有租用有营业执照和客运经营许可证并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和财物安全要求的运载工具的,由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十五天至三十天,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