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旅游景区、景点的门票价格和停车场收费,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并明码标价。

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上调,应当自批准上调价格公布之日起,对国内旅游团队延迟三十日执行,对国外旅游团队延迟九十日执行。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