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公安、交通、市政公用等管理部门,应当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旅游景区、景点,采用国际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设置中外文对照指示牌、说明牌、警示牌等方便游客的标识。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