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七章 规章和规章的备案审查第七十三条已修改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