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可以根据法规草案的内容,向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发函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