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地方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发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