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提出。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