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规划工作需要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论证、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重大事项,为本级人民政府提供城乡规划决策的参考依据。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形式、议事规则、议事范围等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