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有效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对违法建设行为处以罚款时,应当在违法建设行为改正或者依法强制拆除、没收实物、没收违法收入后实施。不得仅处罚款而不监督改正、不强制拆除或者没收。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