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交通、农业(畜牧)、林业、卫生计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