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农村公路建设(包括新建和改建工程,下同)、养护所需砂、石、土料场、生活用地、取水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划定地点和范围,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统筹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或者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