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本机关职能、职责和法定权限;
(二)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各项工作方案和措施;
(三)领导干部分工和机构职能划分;
(四)行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定;
(五)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和办理程序;
(六)收费罚款项目的依据、标准和收缴情况;
(七)行政复议的办理流程和时限;
(八)违规违纪的投诉以及责任追究情况;
(九)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用情况;
(十)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标准、便民措施、服务承诺;
(十一)群众关心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