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政府公报上公开,并在十日内在政府网站上公开。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