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的城乡规划工作。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城乡规划工作。街道办事处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城乡规划工作。
本市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国家规定需要报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的,按照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