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五条已修改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