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本市城乡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考虑资源与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的发展规模,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节约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以及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