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十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2年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1次,期限不得超过2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