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城乡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组织编制:
(一)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二)中心城、新城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三)乡、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负责具体工作;
(四)村庄规划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五)特定地区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六)专项规划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